
评级制度与方法
评级业务质量控制制度
评级业务质量控制制度
评级业务质量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信用评级业务质量,根据信用评级规范及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工作需要,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评级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包括:评级报告质量控制、实地调查制度、评审委员会制度、评级结果公示制度和跟踪评级制度,涵盖信用评级业务流程各环节。
第二章评级报告质量控制
第三条 为保证信用评级报告质量,强化业务风险控制,公司信用评级业务实行三级审核制度。
第四条 未经三级审核的信用评级报告,不得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且不得对外发布。
第五条信用评级报告的三级审核包括:评级小组组长初审、部门经理二审和评级总监三审。
第六条评级小组组长初审主要审核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及可靠性,工作底稿的完整性、勾稽关系正确性及计算准确,报告规范性等,审核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评级小组成员收集的相关资料和采集的信息;
(二)实地调查阶段所收集材料和信息的复核;
(三)评级小组成员撰写报告内容的重点复核;
(四)信用评级报告的自我复核。
评级小组组长应在复核的基础上给出级别推荐意见。
第七条 评级小组组长初审的责任范围:
(一)数据勾稽关系无差错;
(二)严格按照规范的报告格式,除必要的微调外,严格按照规范及公司文件规定编写报告;
(三)基本把握住受评对象的主要风险点;
(四)报告基本无文字和数字差错;
(五)报告文字用词基本恰当,逻辑明晰;
(六)报告段落基本清晰,语句基本通畅;
(七)客观分析受评对象的优势与风险。
第八条 部门经理二审主要审核风险因素完整性、逻辑正确性,风险因素与短期债务支付能力和长期债务偿还能力的逻辑正确性,评级结果与评级要素对应关系,审核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报告的架构与格式;
(二)评级摘要的全面性、语言的概括性及风险揭示的充分性;
(三)分析报告的逻辑严谨性等。
部门经理应在审核的基础上就评级小组组长推荐的级别给出意见与建议。
第九条 部门经理二审的责任范围:
(一)数据及数据之间勾稽关系无差错;
(二)报告分析思路基本清晰,推荐级别基本准确;
(三)运用数据具有较高的客观性和权威性;
(四)报告中基本无不恰当措辞。
第十条 评级总监三审主要审核报告整体质量,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规范性技术文件和要求在评级报告撰写中的运用;
(二)评级小组建议级别的恰当性等。
第十一条 评级总监三审的责任范围:
(一)关键要素基本得到全面分析,无重大疏漏;
(二)报告分析过程与所形成的评级结论、建议级别基本吻合;
(三)报告中确定的信用级别与同行业、同类型企业进行横向及纵向比较后应基本恰当。
第三章实地调查环节质量控制
第十二条 公司严格禁止评级小组组长及评级小组成员在实地调查及其他与企业接触过程中,对受评对象可能获得的信用等级给出判断性意见。
第十三条 实地调查过程中,评级小组应对获得的评级信息质量进行严格、审慎地审核,确保评级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可以支持信用评级结果。
第十四条 评级小组成员应正确使用评级信息,确保评级报告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评级涉及的历史数据有限,应在评级报告的显著位置对评级局限性予以明确说明。
第十五条 评级小组在实地调查环节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实地调查;
(二)指导受评对象准备和提供评级所需资料、填制《信用评级申请文本》;
(三)对照但不限于评级所需资料清单收集资料,所收集的书面资料应加盖受评对象公章;
(四)确保所收集资料不存在重大遗漏;
(五)按照要求制作实地调查工作底稿,编写实地调查报告;
(六)送审前应对所收集的文本和电子资料、现场访谈记录、实地调查报告及评级小组会议记录等进行分类和预整理。
(七)评级小组组长应对所收集的文本和电子资料、现场访谈记录、实地调查报告及评级小组会议记录等所述内容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慎评估,并对由于审慎性不足而产生的问题负责。
第十六条 评级小组组长在实地调查环节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评级小组现场访谈前的准备会议和访谈后的总结,指导评级小组工作;
(二)应在完整审阅评级小组提供的工作底稿后,进行初步审核;
(三)审查评级小组提交的实地调查工作底稿是否符合业务规范要求,并对所收集的文本和电子资料加以分类和整理;
第四章评审委员会环节质量控制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发布的评级结论和意见,一律需经信用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十八条 信用评审委员会应对最终出具的评级结果负责。
第十九条 信用评审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本评级机构《评审委员会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对照相应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对评级报告质量及三级审核工作质量进行考评。
第五章评级结果公示及跟踪评级环节质量控制
第二十一条 首次评级后,信用评级机构应将评级结果书面告知被评对象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如被评对象有充分理由认为评级结果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可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信用评级机构提出复评申请并提供补充资料,复评次数仅限一次;信用评级机构除书面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外,还应在企业自愿的原则下,将其信用等级在国内有关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二条 评级小组组长及项目联系人应负责所承担项目的持续跟踪,及时收集信息并加以分析,实施定期和不定期跟踪信用评级。
评级小组组长在跟踪评级期间的主要职责是:
(一)及时收集受评对象财务资料、经营资料以及重大信息,重点关注与受评对象相关的负面信息;
(二)及时收集与受评对象主业相关的外部环境重大变化等信息;
(三)在首次评级或最近一次跟踪评级提示的风险因素发生或即将发生,并对受评对象产生影响时,应进行分析,并提交专门的分析报告,经部门经理和评级总监审核后,提交信用评审委员会;
(四)跟踪评级期间收集的各类资料以及内部形成的书面材料,应在跟踪评级完成后及时归档。
第二十三条 部门经理应定期和不定期督促评级小组组长落实跟踪评级工作,参与相关重大事项的讨论,审核评级小组提交的跟踪评级报告。
第二十四条 出具正式报告的定期与不定期评级事项,质量控制应严格按照前述实地调查、评级报告及评审委员会环节的要求实施。
第二十五条 定期与不定期跟踪评级报告,应突出强调受评对象在跟踪评级期间发生的变化及对偿付债务或专项债务所产生的影响。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类信用评级业务,本制度自2007年01月01日起开始执行,并由公司信用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